發(fā)布時間:2014-04-24 閱讀次數(shù):
根據(jù)《中國證券業(yè)協(xié)會會員單位參與整治利用網(wǎng)絡等媒體從事非法證券活動工作指引》第二章 利用網(wǎng)絡等媒體從事非法證券活動的主要形式
第四條 【定義】本指引所稱利用網(wǎng)絡等媒體從事非法證券活動是指無證券相關業(yè)務資格的機構或個人利用網(wǎng)絡、電視、廣播、報刊等媒體和電話、短信等通信手段以及軟件工具、終端設備等載體,以虛假信息、夸大宣傳、承諾收益等方式,招攬會員或客戶,提供證券投資分析、預測或建議等直接或間接有償證券咨詢服務活動,或代理客戶從事證券投資理財?shù)慕?jīng)營活動(以下簡稱“非法證券活動”)。
第五條 【表現(xiàn)形式】非法證券活動的主要形式包括:
(一)假冒合法機構名義,招攬會員或客戶,提供證券投資分析、預測或建議,或代理客戶從事證券投資理財活動;
(二)以內幕消息、“漲停股”等為誘餌招攬會員或客戶,收取會員費、咨詢費或服務費等;
(三)冒充專業(yè)人員或以專家免費診股或免費提供金股為誘餌,招攬會員或客戶,詐取會員費、咨詢費或服務費等;
(四)虛假承諾高收益,以保證收益、高額回報為誘餌,向投資者收取會員費、咨詢費或服務費等;
(五)以銷售證券咨詢類軟件工具、終端設備,或售后服務、技術培訓等名義變相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(yè)務;
(六)公開招攬客戶,與不特定投資者簽訂委托協(xié)議,以代客操盤、承諾收益、虧損分擔等為誘餌,從事非法證券委托理財;
(七)其他非法證券投資咨詢或非法證券委托理財活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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